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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星期五),联合国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律文书的政府间谈判(下称“BBNJ谈判”)一直持续到凌晨3点才结束,各国谈判代表来不及回酒店,只得在会议室内外稍微休息一下,再接着进行最后一天的谈判。
3月4日22点27分,来自新加坡的大会主席陈惠菁女士兴奋地宣布:“船已靠岸。”然后竖起大拇指,庆祝《BBNJ执行协定》终于谈成。这是近30年来,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下称“《公约》”)下谈成的第一个执行协定,也是《公约》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公约》于1994年生效,包括168个国家和国家团体加入。在BBNJ执行协定之前,《公约》下只有两个执行协定,分别是海底采矿制度有关的《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和《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的规定执行协定》,中国均加入了这两个协定。
根据《公约》,国家管辖外的区域由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组成。公海指的是不属于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陆水域,以及群岛国家群岛水域的所有海域,占到了全球海洋面积的64%;国际海底区域则占地球表面的近一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区域面临着多种威胁,包括过度捕捞、非法捕鱼、采矿等能源活动、生境丧失以及气候变化。2004年,联合国成立特设工作组管理这一事务。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评价BBNJ执行协定的达成是多边主义的胜利,也是全球努力取得的胜利,对于解决世界面临的三大危机——即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和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至2025年年中,如果批约国超过60个,BBNJ执行协定便可生效。之后,将召开缔约方大会(COP)就具体的落实细则进行探讨。
中国政府全程参与了BBNJ政府间谈判,早在四次政府间会议召开之前的2017年3月底,中国政府就派出代表团参加BBNJ谈判预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当时,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副司长马新民任中国代表团团长,外交部、国家海洋局、原农业部、原环境保护部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等派人参团。
BBNJ谈判中的一揽子事项主要包括四个领域,分别是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以及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
分歧在于,发展中国家坚持公海(包括国际海底区域)遗传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发达国家则坚持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应适用“公海自由”原则。
在本次最终的BBNJ执行协定案文里,“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与“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以及公海的其他自由”并列出现在了文本中。最终案文规定,在公海区域进行科学研究的航行需要进行登记,对于商业化了的遗传资源,明确了其收益需要进行分享。此外,还对如何追溯遗传资源的获取和使用作出了基本的流程规范:出海前进行信息通报、分享和登记。
除了可持续利用,“养护”也是BBNJ谈判的一大重要议题。划区管理工具则是BBNJ执行协定用于管理公海生态系统的有效方法,它通过在特定区域内实施控制措施来减少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它可以是法律、制度、政策或其他管理措施的组合。
划定保护区将对远洋养殖这一重大的公海活动进行有效的规制。同时,还要兼顾养殖物种对所在海洋原有物种的侵入和影响。
在海洋采矿、油气勘探等利用深海资源的过程中,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不可避免会产生影响,因此对于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公海活动,开展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确定适当的管理措施来减轻或避免这些影响。围绕这一环节的谈判焦点,主要是环评由相关国家主导还是由国际主导。
施余兵介绍,发展中国家包括一些海洋活动较少的国家大多主张“环评国际化”,都希望环评标准严格一些,不能由国家主导;日本、欧盟、中国等海洋活动大国则主张环评应国家主导,但环评过程中某些流程可以国际化,比如通过信息交换机制交流环评信息、环评结果透明等。
最后的案文中,体现了整体由相关国家主导,中间有国际化的磋商环节,缔约方均可对环评提出自己的建议,但需不需要进行环评等还是由国家自己决定。
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是在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遗传资源管理方面加强国家和社区能力的过程,包括提高技术水平、培训和知识转移。这也是许多国际协定中的常规事项。
BBNJ执行协定一共确认了三类资金支持:一是由全球环境基金(GEF)设立的信托基金,用于支持能力建设以及传统文化和知识的培训;二是与商业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有关的专项基金,包括与惠益分享有关的缔约方年度捐款和规定付款,以及其他志愿提供的资金支持,BBNJ缔约方及私营实体的额外捐助;三是自愿参与的信托基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小岛屿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履约和参会。
BBNJ执行协定的序言中提到:“需要认识到,应以一致和合作的方式解决海洋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丧失和退化问题,特别是由于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如气候变暖、海洋脱氧、海洋酸化以及海洋污染,包括塑料污染和不可持续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