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之《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于 1977 年制订在 1978 年3月 20 日开始生效。法律用于规范专门替债权人进行催账和追账活动的任何第三方,它们通常都是专业商账追收类公司。法律对债务催收人做出了定义,催账的范围仅包括专事对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的专业商账追收机构,不适用于债权人对企业进行商账追收的情况。
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专门针对专业商账追收机构对自然人性质的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活动而制订的法律。法律指定的政府执法部门是联邦交易委员会,但联邦交易委员会没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的 814 条款(b)还指定了其它政府执法部门。这项法律的中心内容大致如下:
(1)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给他(她)打催账电话,特别是在晚间 9时至早晨8时之间。
(2)如果债务人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商账追收机构只能同债务人的律师探讨受委托的案件。
(3)如果债务人所服务的单位的雇主不允许在工作时间打此类电话,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债务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打电话催账。
(4)如果商账追收机构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人进行催收,而其付账的要求被债务人拒绝后,商账追收机构不得在给债务人寄相同内容的信或打电话,除非通知债务人商账追收机构将采取新的合法措施。
(5)商账追收机构在催账时,必须给债务人书面通知,内容包括:欠债额度;债权人的名称;通知债务人,如果在 30 日以内进行申辩并出示证据,其所欠债额度是可以被更正的;允诺债务人,如果债权债务双方对于欠款事项有争议,商账追收机构也将向债务人提供他(她)被认定欠债的有关证明。
在催账过程中,禁止债权人或受委托的商账追收机构出现如下行为:
(1)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犯罪手段,造成任何人身、名誉或财产的伤害。
(2)使用污秽、亵渎言语和为侵扰接听者或读者的言语。
(3) 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消费者名单。但依公平信用报告法第三条(f)的消费者报告机构,或第四条第三款“可允许之报告目的者”,不在此限。
(4)做转让债权的广告,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
(5)造成电话响声,或使任何人重复或不断地同债务人进行电话交谈,以企图困扰侵扰或侵犯该电话号码所在地点的任何人。
(6)打电话,但未依法律规定表明打电话者的身份。
(7)债款代收人于催收款过程中,使用不实、诈欺或误导的陈述或手段。
(8)以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款或意图催收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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