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几年中,基于对境内融资成本长期高于境外的实际情况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判断,中国企业较多通过银行的“内保外贷”和“内保直贷”业务来降低融资成本并获取一定的跨境套利收益,但由于近期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幅度加大且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不断下调,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外保内贷业务。
所谓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根据境外担保人的性质,外保内贷可具体分为银行保函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境外企业担保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和境外个人担保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基于业务的需要,我们梳理了国内有关外保内贷的法律法规,对开展外保内贷业务的前提条件、业务流程及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概括总结,借此机会与诸君分享。
三大类外保内贷
- 银行保函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
- 境外企业担保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
- 境外个人担保项下的外保内贷业务
外保内贷是指:注册地在境外的担保人向注册地在境内的债权人书面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在该担保下,债权人向注册地在境内的债务人提供贷款。
业务资质
1.债务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2.债权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国外汇的业务问答[1],境内企业从境内信托公司取得的授信或贷款,可以接受境外担保,由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3.担保人:境外机构或个人。
4.担保标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5.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关键手续
1.外汇局对外保内贷实行登记
1.1 债权人(放款银行)集中登记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债权人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项下相关数据。债权人与债务人注册地不在同一外汇局辖区的,应当同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数据。
1.2 债务人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所规定的债务人条件。
(1)属于国家鼓励行业;
(2)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3)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4)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
(5)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1.3 担保费用无论是否履约,需核准
依据《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非银行债务人在境内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非银行债务人支付担保费的,应经外汇局核准。
1.4 合同签订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前述资格要求后,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2.履约情形
《民法典》中关于担保业务的解释,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银行,落实为银行的保函业务。
履约保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知乎)。
不难推断,外保内内贷的履约触发条件是,
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候遇到问题。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3.双方手续
(1)债务人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及备案手续,偿还完毕该外债之前,债务人不得进行新的外保内贷,已发生的不得提款;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2)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3)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地向债权人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参考文献
[1]
三分钟认识外保内贷,知乎
[2]
履约保函,知乎
[3]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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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5]
银行履约保函全知识详解!,知乎
[6]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