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EqualityBankingAct,CEBA)由里根总统1987年8月份签署,该法案为加速资金到位(expedited funds availability)设立了新的规定,重新为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Federal Savings&Loan InsuranceCompany,FSLIC)融资,同时让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可以监管营业银行援助(0penBankAssistance,
0BA)交易,包括过度银行(bridge bank)的此类交易。
此法案旨在帮助财政不断恶化的 FSLIC,授权 FSLIC 借款 108.25 亿美元,并成立了一个新政府机构——融资公司(FinancingCorporation,FIC0),它被授权可以再借150亿美元,用以支持储贷协会的重组。国会对这一援助开出了高价:坚决要求FSLIC在西南地区(尤其是德克萨斯和俄克拉荷马州)--储贷协会受到油价下降严重影响的地区--实行非常宽松的监管。
我国2021年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总则如下。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参考文献
[1] 美国资讯网(2013),1987年银行平等竞争法 CompetitiveEqualityBankingAct,美闻网,2013
[2]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021),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政府网,2021
[3]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20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法律快车,2019
[4] 澎湃新闻(2021),银保监会: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澎湃新闻,2021
[5] 赖梦茵(2015),美国征信机构监管的法律制度,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