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子合同的必要性及潜在风险
最近开启一项相对比较大金额的资产交割,遇到电子合同问题。不由地提起疑问,既然签署纸质合同了,还需要电子合同呢?
一起来学习吧!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1 民法典,电子合同含义
在《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部分,民法典再次确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作出认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部分,民法典则对电子合同的交付时间做出了认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条文,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等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解决的是当前盛行的“网购”引发的争端。此前合同法并未就电子合同有关事项有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惠加则表示,当前,社会生活向虚拟社会延伸,信息网络技术向现实社会生活渗透,要求民事立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相应关注。“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民法典)对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作了相应规定。”
数字化时代下,电子合同与现代交易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说,可靠的电子合同,就是现代商业交易的基础契约保障。
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别无二致(知乎-法大大,2020)。
02 电子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法》及商务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规定,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互联网上
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
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由此可见,采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
然而,并非任何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都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成立、获得工信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CA机构提供的可靠电子签名才受《电子签名法》保护。
只有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才能“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司法诉讼中具备书证的法律效力,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而通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传真、PDF、可视化印章以及不能判断为
可靠电子签名的普通电子签名等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只能作为
普通数据电文,经过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费用高昂、流程繁琐的鉴定过程,才能采纳为司法证据。
作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有效的电子合同(例如,法大大),同时做到了以下三点:
① CA机构颁发CA证书/公安部eID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②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③ 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知乎-法大大,2017)
03 电子合同弊端
案例一:王先生在北京售房,使用的是链家的服务,流程含有在 贝壳APP 上进行电子合同的签署。
通过身份验证、人脸识别等程序登入后,根据提示找到合同文本,一边上划一边阅读。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一份《交易资金监\托管提示函》。
赶紧下翻,发现除了自己刚才已经阅读确认的《交易资金监\托管提示函》外,后面自己并未阅读到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共15页3份合同、6处签字栏已经全部出现了自己刚才签下的名字。
此时,距离王先生打开合同文本不过两三分钟。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认为,电子合同目前出现的很多纠纷根源,出现在电子合同以“流程便捷”为名掩盖的误导甚至欺诈中。
贝壳找房APP这种电子合同在线签署方式,看似追求便捷,实际上可能给买卖双方造成重大风险,也给可能的合同欺诈营造了空间。
很多正在发生的
消费金融贷等一些套路贷,正是利用精心设计的电子合同线上签署流程陷阱,通过刻意隐蔽、忽略重大合同内容来误导消费者一次签字生成一系列生效合同,以合同结果的有效掩盖流程的欺诈。
ShoelessCai 评注:【流程便捷】可能是最大的风险点。
案例二:2023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我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
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
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我平台大审查确认。
随后,A公司向我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23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
认定在我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ShoelessCai 评注:这个案例关键点在于,具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之情况,之前所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对履行双方产生约束作用。
案例三:互联网小额贷款中的《金融还款协议》。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借款合意,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本案被告购买某某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及服务的款项来自贷款,该APP“分期购买”申请信息页面,载明购买某某车联网智能娱。
系统总金额8999元、贷款期限24期、月供金额374.96元,
提交绑定页面载明协议为该《金融还款协议》,上述内容网页“通过逐步点击流转”,最后进入借款申请的提交页面,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知晓或应该能知晓通过向他人申请贷款,并且一次性支付购买某某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及服务的货款。
由于包含上述内容的自绑定身份开始的整个申请步骤由被告或被告授权的人来完成,可视为被告向平台上的贷款人作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系该APP上金融还款协议中载明的:(1)贷款人;(2)某某公司系某某金融收付款服务提供方;(3)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APP系统审查协议后按协议载明方式,通过网上点击将款项通过某某公司转付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支付涉案系统购买款。
鉴于贷款本身具有特定购买用途,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商家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合理性,故
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贷款给被告的意思表示。
借着我们讨论现实案例。法院认为,被告通过该APP点击提交绑定该协议,可以认定其点击接受;该APP本身由保证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保证人在将制式电子借款协议作为APP的一部分,
对外公开供借款人与贷款人点击的软件设置操作中,必然包含或者可以视为包含了其点击接受的动作;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APP及借款协议中指定的唯一的贷款人,在审查借款人提交协议后,通过在该APP相关系统“点击【同意向贷款人放款】”,该点击动作可以视作其点击接受,故可以综合认定该协议经三方点击接受,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ShoelessCai 评注,某些场景下【意思表示较为模糊】,这种情况,多数人会选择找到另一方裁决。在互联网业务中,一旦用户点击 APP 上的某个按钮,则认为“客户作出足够合理的意思表示”。希望伙伴们虽死随地都能在各种场景中,作出合理的意识表示(互联知产,2018)。
参考文献
[1]
知乎-法大大(2020),《民法典》发布,有关电子合同的4个重点,知乎,2020。
[2]
知乎-法大大(2017),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怎么签才有效?,知乎,2017。
[3]
互联知产(2018),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越律网,2018。
[4]
法书君(2023),电子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民法典电子合同典型案例,法书网,2023。
[5]
电子合同法
[6]
电子签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