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声音朗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由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和相关科技、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市场主体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NIF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规范;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上海。
第六条 本会的网址:www.nif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和会员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宣传解读,督促会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监管规定,诚信稳慎经营,落实社会责任。
(二)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通过自律调查、自律检查等方式监督实施,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会员开展自律惩戒。
(三)建立健全统计分析、风险监测、产品登记和信息披露、信息共享等互联网金融行业基础设施,组织行业机构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汇总分析并定期发布。
(四)组织行业和会员开展业务研究和交流;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水平评价;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开展评估,代表行业参与制定相关金融监管制度。
(六)指导会员有序推进数字化转型,合规应用金融科技手段,强化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措施。
(七)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和权益保护机制,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教育,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
(八)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九)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要求,依法开展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 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2.经批准设立的清算机构;
3.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4.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
5.经相关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6.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本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党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党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本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本会重大事项,支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本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本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七)领导本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 人产生办法;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具体分配方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 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二十条第(二)和(七)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第(六)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指定人选)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单位理事的理事代表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并选派新的理事代表,并由本会函告全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始,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商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换届工作> 领导小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本会的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向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 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审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行业自律规则,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制、修订建议> ;
(十二)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 )按照国家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
(十六)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七)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八)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常务理事会或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 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2/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单位常务理事的代表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并选派新的代表,并由本会函告全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三)审议本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四、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项的职责;
(五)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