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军地交往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军地交往“13个严禁”纪律规定——
1.严禁接受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以钱款、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方式开展的慰问、捐赠;
2.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地方单位和人员的慰问、捐赠;
3.严禁向地方单位提走访要求、定慰问标准,以军民共建、工作需要、服务官兵等名义要钱要物;
4.严禁擅自接受地方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5.严禁侵占、私分礼品、慰问品;
6.严禁违规向地方单位和人员赠送武器模型、徽章等礼品、慰问品;
7.严禁在举办庆祝会、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各类论坛等会议活动中,向参加会议的地方人员赠送纪念品;
8.严禁在军地交往活动中安排或接受宴请,一律按工作餐标准用餐;
9.严禁违规为地方领导和人员提供住房、车辆、公勤等服务保障;
10.严禁以军队单位名义和军人身份为企业拉项目、搞宣传、做代言;
11.严禁将部队营区设施、内部场馆、招接待和疗养场所等资源用于地方非公务活动;
12.严禁利用军地协作关系中职务影响和人脉资源等为个人办私事、谋私利;
13.严禁在地方单位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领取除国家、军队明确规定外的薪酬、奖金、津贴等。